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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玻璃制品厂与阮响春债权债务转让纠纷二审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1-27 15:19)    点击:463

  重庆玻璃制品厂与阮响春债权债务转让纠纷二审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玻璃制品厂,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化龙桥山村9-3号。

  法定代表人杨国光,厂长。

  委托代理人邱成文,重庆三力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廷文,男,汉族,1955年9月23日出生,该厂职工,住重庆市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99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响春,男,汉族,1956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上大田湾62号3单元11-4号。

  委托代理人唐曙光,重庆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玻璃制品厂债务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5)中区民初字第2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己于200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重庆玻璃制品厂同贵州鸭溪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鸭溪酒业公司)有业务往来。2003年12月,重庆玻璃制品厂分别与鸭溪酒业和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酒都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都酒业公司)商定,由鸭溪酒业公司供给重庆玻璃制品厂1O吨散酒,每吨6500元,共计65000元,冲抵鸭溪酒业公司所欠货款,重庆玻璃制品厂又将该散酒直接转供给酒都酒业公司,由酒都酒业公司支付重庆玻璃制品厂货款65000元。之后,由于重庆玻璃制品厂急需生产资金,就与该厂阮响春商定,将该批酒以让利30%的价格转让给阮响春。

  2004年1月4日鸭溪酒业公司实际供给了酒都酒业公司散酒 9.65 吨,价值62725元。2004年1月5日,阮响春交款45500元给重庆玻璃制品厂,厂里开具收据一份,注明:交款单位 鸭溪酒厂(阮响春) 抵鸭溪酒厂货款应收65000元,少30%实收45500元。由于鸭溪酒业公司实际只供了价值62725元的散酒,重庆玻璃制品厂又退还了阮响春 1592.5元,并出具关于用鸭溪酒抵帐一事的情况说明,载明:重庆玻璃制品厂销售给酒都酒业公司9.65吨散酒的货款应归阮响春所有。

  2004年12月28日,重庆玻璃制品厂厂长杨国光和业务员周道渝以重庆玻璃制品厂的名义,与酒都酒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酒都酒业公司所欠货款,由酒都酒业公司现付现金5000元,其余由酒都酒业公司提供龙头马酒冲抵。随后酒都酒业公司支付了货款5000元,并供给了价值66000元的龙头马酒。阮响春向酒都酒业公司索要62725元货款时,酒都酒业公司告知其并不知道重庆玻璃制品厂已将债权转移给阮响春,且货款已经以龙头马酒冲抵,阮响春应向被告重庆玻璃制品厂要求支付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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